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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河财政文〔2017〕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籍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三条  普通本科学制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3-7年的弹性学习年限。普通专科(高职)学制三年或两年,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

第四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和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专业最低总学分一般为200学分。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因疾病经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经校医院审核确认后,确实不宜在校学习的;

2. 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3.响应国家政策,开展创业实践的。

第八条 取得入学资格的新生,因疾病等原因无法到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在保留入学资格到期前应当到校申请延长期限,入学资格保留总计不得超过2年。

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因创业实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入学资格年限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根据学生申请的具体项目确定。

第九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注册是学生为取得学籍或保持学籍所必须履行的手续。注册分为新生学籍注册、学年注册和学期注册。

新生入学注册和学年注册程序为:新生报到和在校生开学一周内,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计划财务处提供学生缴费数据并向学生出具缴费凭据;或经学生处认定,需作减、免、缓、贷处理的学生,由学生处提供允许学生注册的信息;缴费或认定后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自动注册;教务处根据学校注册数据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新生学籍注册或学年注册,以取得或保持学籍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

学期注册程序为:学生开学一周内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由院系汇总后将注册情况报学籍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如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

学生只有完成注册才能够获得选课、上课、考试、评优评先、评奖学金、住宿、毕业等资格或权限。

由于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按异动后所在的年级和专业注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者,相应的学籍异动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保留学籍、休学及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办理恢复学籍或复学等手续,学校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依照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四章  学籍异动

第十四条  学籍异动是指由于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产生的学籍处理。

第一节 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  具体转学工作的程序和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节 转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并且符合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的,经本人申请,院系考核,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转入申请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跨学历层次的;

(二)低录取批次到高录取批次的;

(二)高水平运动员录取的;

(三)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

(四)艺术类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的;

(五)申请二次转专业的;

(六)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第二十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档案,转出院系应按照教务处提供的转专业名单于新学期第一周内将档案移交学生转入院系,学生转入院系接收档案时须将转专业申请表放入档案袋内并妥善保管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具体转专业工作的程序和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或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应予休学;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课时1/3的应予休学;

(三)因创业实践,申请休学的;

(四)因其它原因,经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认为可以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延期,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因创业实践休学的年限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根据学生申请的具体项目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学籍予以保留。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二)凡因病休学者,由校医院出具病休单,学生本人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因其它原因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通知发出一周内,休学学生应当离校。

(四)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

(五)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五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我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将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学生应定期向学校报告服役或学习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休学期满,学生应当按时复学。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复学手续应在休学期满对应学期初前两周内持休学、保留学籍证明书等有关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在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继续申请休学。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在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取消学籍及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节  退学

第二十八条  退学是指因个人原因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及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但应说明情况;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因退学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及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若须办理户口时)。

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学籍档案,并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后的成绩及所得学分、绩点均记入学业成绩册。考核成绩是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依据,一经评定,不再更改。

第三十六条  考核成绩与绩点

课程考核成绩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记载,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效果。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及折算办法如下: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表1)

1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表

成绩(百分制)

绩点

90—100分

4.0—5.0

80—89 分

3.0—3.9

70—79 分

2.0—2.9

60—69 分

1.0—1.9

60分(不含)以下

0

(二)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

课程成绩绩点=(课程考核成绩-50)/10。

(三)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成绩绩点乘以该课程的学分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即: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修业期间学习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指标,可以作为学生继续学业、奖学金评比、辅修(双学位)专业选读、提前毕业、就业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校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校根据学生每学期的学业情况给予相应的学业指导和学业预警。

第四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批评教育分为口头批评和书面通报批评两种。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六条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5学时以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旷课累计6~10学时,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累计达11~20学时(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天以4学时计,下同)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31~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41~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1学时以上,经批评教育仍不按时上课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考试违规学生的处分,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报有关部门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但应说明情况;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书生效10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的解除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准确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读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完成毕业(学位)论文(设计)并通过答辩,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  本科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但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应在第三学年第一学期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提前毕业学生毕业证书书写有“提前毕业”字样。

第五十八条  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获得规定的总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自获得结业证书之日起三年内修满规定的总学分,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没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核属实的,可以更改。学生信息在招生考试录取、报送环节发生错误或缺失的,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由学生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更改招生录取库信息。

对因家庭行政区域变化或身份证号码重号等原因,学生申请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性证明。经学校核实后,可以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

(一)所需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合法性证明。

2.更改信息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学生高考电子档案照片打印件(加盖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公章)一份。

(二)办理程序

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后,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严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属实的,填写《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信息更改申请表》,由学校出具审查情况报告后,报省教育厅核查备案。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含双学位)并达到辅修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双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六条  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毕业证明书等时间、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均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章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河财政教〔2017〕6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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